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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集团综治办整理    日期: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数:23628

赣市府办字〔2016〕16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市省属国有企业尚未移交社区的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市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社区有关费用。
(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允许采用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建立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二、分离移交总体范围
(一)尚未移交的驻市省属国有企业社区(含已改制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尚未分离移交的驻市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含尚未移交社区,下同)。
(三)尚未分离移交的市、县(市、区)属及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含尚未移交的社区,下同)。
(四)列入《关于做好列入改造范围中央、省属及省属下放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9号)的国有企业社区按原政策执行。其中:水电分离改造收尾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分离移交主要内容
(一)供水、供电、供气改造分离移交
1.企业社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以下简称三供)分离改造工作应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以不低于所在城市三供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正常运行。分离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下简称三供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三供分离移交前,企业要对社区内的三供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国有三供企业负责社区外公共管网的分离改造,满足移交后三供使用需求,并承担相关费用。企业三供转供的分离改造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排查,相关费用由属地政府和移交企业协商承担比例后分摊。
3.三供分离改造由属地政府、移交企业、三供企业协商制定改造方案。三供企业应本着“费用从紧、价格从低、保本微利”的原则支持企业的三供分离改造工作,分离改造成本经严格核算后应相对统一标准。
(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
原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为省属下放企业改制设立的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属地社区管理。在移交企业社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移交前,企业应对其实施必要的维修改造,以保障基本使用功能,企业承担2016年至2018年的费用。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属地社区后,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承担。
(三)人员及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
1.原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退职退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人员的社会管理、民政事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社会稳定、公益事业等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属地管理。原企业和主管部门应配合属地协调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2.原企业承担的社区党员、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移交属地管理。
3.原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的有关生活费、退职退养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抚恤金的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4.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如因企业改制、破产确需移交离休人员的,按属地原则,由属地政府统一接收安置,交由属地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也可以交当地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区负责协助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四、分离移交工作目标
(一)职能移交到位:原由企业承担的社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移交企业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
(二)档案资料移交到位:企业档案、个人档案和房产信息资料由原企业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整理规范后,按照归属和流向,分别将其移交相关县(市、区)政府档案、人社、建设、房管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三)党员、团员组织关系移交到位:原企业承担的社区党员、团员的组织关系移交到个人所在街道社区,成立或并入基层党组织、团组织。企业在移交党员、团员组织关系时,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含党员档案),核定党费基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好移交党员、团员到社区报到。
(四)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办公和社区活动场所移交到位: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办公设备,由企业向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移交办公和活动场所。不具备条件或不需提供办公用房的,场地建设补助费由企业与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协商确定。
(五)社区公用设施管理移交到位:社区内的水、电、燃气、路灯、道路、下水道、污水处理、公厕、绿化、房屋等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到位并明确责任部门,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区物业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的专业化管理。
五、分离移交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人员问题
社区相关职能接收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企业原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企业与相关职能接收方协商确定。相关人员2016年至2018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由企业承担。2019年起,相关费用按社区所在县(市、区)工资福利标准,由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企业不再承担。
(二)费用问题
1.社区管理经费。社区成建制移交的,按每个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超过3000户)每年60万元标准计算,非成建制移交的,按每户每年200元标准计算,移交企业给予3年费用。此后,社区纳入县(市、区)政府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地处偏远独立工矿区的困难社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规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离休干部经费。因企业改制确需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管理费、特殊困难补助、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费以及当地出台的惠老政策等,所需经费由企业改制经费承担。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规定,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资产问题
社区移交所涉及的资产按照“资产随职能走”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均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分离移交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移交企业应做好调研、社会稳定评估、可行性分析、资金筹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向属地县(市、区)政府提交分离移交书面申请。
(二)组织对接。属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企业提交的分离移交书面申请,及时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进行对接,明确责任单位,确定相关事项。在此基础上,整理汇总驻本县(市、区)国有企业社区移交情况明细表,报赣州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赣州市国资委)备案。
(三)测算费用。移接交双方对需移交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制定维修改造方案,确定分离移交过渡期,并对维修改造方案及移交事项进行协商、论证和审核,确定分离移交费用。
(四)签订协议。移接交双方对测算的费用无异议的,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社区移交属地管理协议》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后共同起草分离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分别报移交企业上级公司和属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移接交双方共同签订正式的分离移交协议书。此项工作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五)履行协议。移接交双方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协议,在过渡期内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移交方要及时申报和支付资金,做好过渡期内的管理工作。接收方要及时启动维修改造工作,确保在过渡期内将维修改造工程按协议要求到位。属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对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六)组织交接。按照社区移交工作完成时限,移交方按协议将应移交的所有事项移交接收方管理,并签订接交备忘录。属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将本地国有企业社区移交工作完成情况报赣州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赣州市国资委)。
七、分离移交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全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企业向社区、属地移交党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党员在所在街道、社区参加党组织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老干部工作部门、承担接收企业离休干部任务的管理工作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离休干部接收管理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发改部门做好企业社区移交中的三供改造、物业管理收费等的价格监督工作,督促供电、供气企业做好移交社区的供电、供气改造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公安部门做好接收社区的警务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做好企业移交的民政事务、社区服务、公益事业等社区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社区综合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接收工作及办公设备或社区场所补助费用于社区建设工作,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增加社区管理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八)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企业移交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国土部门做好社区移交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十)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城建部门做好社区的供水改造设施移交工作。
(十一)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城管部门做好社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工作。
(十二)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房管部门做好社区内以及企业移交的房产信息资料等档案的接收工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水利部门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
(十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企业移交的相关人员的卫生计生等工作。
(十五)市档案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规范整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以及档案的移交接收等工作。
(十六)团市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地方团委做好企业向社区、属地移交团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团员在所在街道、社区参加团组织活动的相关工作。
八、分离移交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市直各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参与,团结协作。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级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属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本实施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办社会职能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积极主动地与移交企业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分离移交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范畴。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省属集团公司、央企总部负责按要求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集团公司下属驻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统一上报工作。移交企业负责承担移交工作中本企业应承担的相关工作,积极与属地政府和三供企业沟通衔接,签订社区移交协议、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移交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离单位的稳定工作,维护分离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作,认真做好宣传舆论和职工思想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分离移交工作氛围,妥善处理好分离移交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驻赣央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的要求开展。具备条件的,经与属地政府协商后可以按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先行开展。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尚未移交社区名单
 
 附件
省属国有企业尚未移交社区名单
(需移交社区包括但不限于该名单)
 
一、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个)
1.盘古山矿区管委会(于都县)
2.石城钽铌矿区管理委员会(石城县)
3.赣州有色冶金机械社区管理委员会(章贡区)
4.赣州有色金属冶炼社区管理委员会(章贡区)
5.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社区管委会(章贡区)
6.大吉山矿区管委会(全南县)
7.西华山管委会坝上居委会(大余县)
8.下垄矿区管理委员会(大余县)
9.荡坪矿区管理委员会(大余县)
二、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15个)
10.赣州盐业公司夜光山宿舍(章贡区)
11.赣州盐业公司花生坪宿舍(章贡区)
12.赣州盐业公司横街上宿舍(章贡区)
13.赣州盐业公司文馨苑宿舍(章贡区)
14.于都盐业公司宿舍(于都县)
15.石城盐业公司宿舍(石城县)
16.瑞金盐业公司宿舍(瑞金市)
17.寻乌盐业公司宿舍(寻乌县)
18.兴国盐业公司遥岗西路宿舍(兴国县)
19.兴国盐业公司城北街宿舍(兴国县)
20.宁都盐业公司宿舍(宁都县)
21.信丰盐业公司宿舍(信丰县)
22.会昌盐业公司宿舍(会昌县)
23.龙南盐业公司宿舍(龙南县)
24.大余盐业公司宿舍(大余县)
三、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5个)
25.江西漂塘钨业有限公司漂塘社区(大余县)
26.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铁山垅社区(于都县)
27.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803社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8.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社区(章贡区)
29.赣州华钨材料设备总公司华钨大厦宿舍(章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