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16〕1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8日
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内外兼修、北上南下,突出打好“六大攻坚战”,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扶持壮大建筑产业,推进建筑建造向建筑制造转变、建筑生产向建筑经营提升,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650亿元,其中市外产值占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295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达8.5%。建筑业税收收入达65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11.5%。总产值超35亿元的企业达到1家、超25亿元的企业达到3家、超2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超15亿元的企业达到15家、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兼并重组一批企业、培育一批本地龙头企业、引进一批外地品牌企业,实现具有一级资质企业达到30家,特级资质企业达到2家。
三、扶持措施
(一)壮大产业集群
1.打造赣州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在中心城区规划选址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包括配套企业及附属设施),鼓励引导企业单建、联建总部大厦,提升企业形象,实现企业与研发科创、勘察设计、咨询培训、金融、中介等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市外建筑业企业入驻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的,从入驻当年起在总部经济所在地年缴纳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年返还一次。
2.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每年命名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5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赣州市建筑龙头企业”、“赣州市建筑骨干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入库企业注册所在地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扶持对象。
3.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市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赣州,注册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特事特办、灵活变通”的原则予以解决。按其在市外承建工程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之后按照比前二年所得部分平均值的增量部分受益财政按8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与第1条不重复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和300万元。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吸引优秀企业家到本市发展,重点加强对赣州籍在外优秀企业的回迁宣传。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提升资质等级。两家或几家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通过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后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且实缴地方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实缴地方税收增量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并以此类推连续实行3年(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等行政管理规费。对市外信誉良好的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本市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5.大力扶持发展施工劳务企业。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对新办独立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鼓励城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劳务分包,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施工劳务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加快企业融资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挂牌。对本市企业首次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由市、县财政各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在省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受益财政给予配套奖励。
(二)加大扶持力度
7.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引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本地企业外地承接工程时,税务部门应设立快速通道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以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8%预缴,无外经证、没有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一律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且在工程所在地未缴纳营业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补缴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按国家部署推行“营改增”,积极落实“营改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使行业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为本市建筑行业发展提供动力。
8.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为本市企业办理外出介绍信、资信证明、经营许可证等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外承接工程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2015年为基数,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9.完善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对本市龙头、骨干和重点扶持企业中标后,向招标人申请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担保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工程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意其申请,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工程项目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根据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情况,对担保额度适当进行调整。
10.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凡本市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金融机构应提高优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以及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及其质押贷款。
本市建筑龙头、骨干和重点扶持企业向社会融资,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列支。设立企业间融资服务中心,方便企业进行融资。
11.扶持企业晋升资质。建设、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政策倾斜力度,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实施品牌战略
12.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设立创优工程保障基金,对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省级优良工程奖和省级交通优良工程奖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和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计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对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本市企业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除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程外,允许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本市企业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2个工程项目。
13.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帮助施工总承包企业充分发挥建筑业关联度高的优势,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推动产品结构向中高端升级,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支持企业以PPP等方式或企业间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开展跨行业、跨专业的多元化协作,加快产业融合。
1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重点技术研究扶持力度,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全面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引导鼓励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建设规模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
15.完善创新奖励机制。鼓励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在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10]26号)给予资助。同一工程或企业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16.支持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年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鼓励企业开展建筑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四)优化发展环境
1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金融机构对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确定授信额度,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适当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企业自身或联合成立建筑行业融资担保公司。
18.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公开招标项目,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通用技术工程项目不设工程业绩,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市企业。邀标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应优先考虑本市建筑龙头、骨干和重点扶持企业,邀请本市企业或与本市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比例应占50%以上。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市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和重点扶持企业中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实行政府采购的建筑工程项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实行自主采购。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19.强化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款结算、清算机制,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进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滞留资金。加强和规范工程款结算,防止工程款久拖不结。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同级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评审,发包方的结算送审应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程序到位、资料齐备,尤其是工程量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20.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优先组织安排一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赴知名院校参加专题培训班。积极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鼓励支持与江西理工大学、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环境工程学院等高等院校开展适应企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培训班,大力培养各类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人才。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费中的60%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指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指导和服务辖区内企业发展。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主攻工业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简政放权,主动靠前、热忱服务,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新型城镇化建设考核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科技创新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违规、不诚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同时,加强行业社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准则、促进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凡涉及税收奖项若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企业当年有失信行为的,取消当年政策享受资格,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江西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