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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生产月

作者:    日期:2017年06月15日    点击数:24118

 一、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2017年安全生产月概况
      (一)相关文件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7]1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精神以及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月历史
      2002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四部门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4号)决定将每年5月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时间在每年6月进行。
      三、2017年安全月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聚焦改革发展、监管执法、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企业、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凝聚弘扬安全生产理念、支持安全生产的共识,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筑牢思想基础。
      四、安全生产月常见活动
员工家属参观厂区、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科普教育、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隐患排查大比拼、安全知识竞赛、急救知识普及等。
      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三)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四)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设备部分;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删除了其他特种设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三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要求。
      (七)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新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新安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须现场专人管理。
      (九)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近年来,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在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十一)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新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