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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 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作者:廉洁江西    日期:2024年05月15日    点击数:733

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依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同时,对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亦纳入第四种形态予以统计。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对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向本人反馈澄清;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说明白,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