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原来规定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调整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危害,进一步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对此类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的鲜明执纪导向。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经作出,第一时间即明确表示要坚决贯彻执行,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实际是有口无心“空对空”,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二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这2类行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但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态不落实,只喊口号不见行动,也就是说完全不落实;后者是落实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属于在政治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本质上是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实践中,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当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当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