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上,专家对《若干意见》、西部大开发政策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了全面解读,运用《若干意见》政策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2013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
赣州市全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吹响了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号角,让我市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脐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等20余个产业直接受益,有利于我公司今后产业投资业务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