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月起实施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月起实施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15 16:15:33 点击数:10198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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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笔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标准》针对纳税人未按时办理或不办理税务登记,骗税、抗税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个体户不办税务登记不仅要被吊销营业执照,最高还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以下标准处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含逾期180日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偷税行为,除了要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按以下标准处理: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或者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4倍以下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了要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还要按照相应标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