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09-04 16:05:53 点击数:22810
聚焦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开栏的话: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做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赣南日报今起开设《聚焦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专栏,推出系列报道,深入解读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解读巨大税收政策红利将给全市外向型经济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跟踪报道各地、各部门对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进展情况。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
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关键词
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力度: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将惠及钨、稀土、汽车零部件制造、脐橙等20余个产业
作用:有利于赣州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新华网南昌1月11日电 (记者涂超华)记者11日从江西省赣州市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赣州是革命老区,曾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经济发展仍然滞后,人民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帮助和支持赣南发展,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包含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内的财税、投资、金融、产业、生态补偿和对口支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赣南苏区进行扶持。
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赣州市全面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将直接惠及当地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汽车零部件制造、脐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等20余个产业,有利于赣州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从而助推赣南苏区实现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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