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南
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南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01 17:57:12 点击数:10196
社保局联系电话:0797-8117865
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南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登记
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1、工商营业执照;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申报缴费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依法按月从其工资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参保单位增加或减少参保职工时,应及时办理增减申报手续。每月20日至月末日上午办理申报次月增减变动。
四、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确定后,在同一年度内不再更改。
五、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每年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结算利息。
六、关系转移
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
七、参保待遇
1、参保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的,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本人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和参保职工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额,由计算机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软件套算)。
2、参保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不定期调整。
4、参保人员不幸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八、咨询电话和地址
社保经办机构: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
0797-8117865,8117983,8101985,8119900,8117893
地址:赣州市文明大道41号
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