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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赣州市种子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作者:基金公司 编辑: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5-05-29 18:09:13 点击数:1642

赣州市成果转化种子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种子基金定位
      种子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通过投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核心人才的科创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赣州市转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缴资本:在中国内地依法注册,原则上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信用记录: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三)执业资格: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管理制度: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流程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在申请时向基金公司提供全套相应制度作为申请材料。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围绕种子孵化目标建立相匹配的项目遴选、立项和投决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相关的制度说明及对应制度文件。
      (五)管理团队:
      1.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具备独立且固定的办公场所。
      2.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在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具有出色的种子、天使类投资成功案例,或者拥有长期产业工作经验。一般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曾在同一公司共事3年以上时间;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包括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
      3.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参与管理的已实缴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至少累计主导过2个(含)种子、天使类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原则上,如项目已退出,回收资金大于投资成本或项目已上市的。如项目未退出,回收资金(如有)加上未兑现公允价值大于投资成本的200%的,均可被认定为成功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较强的投后赋能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已投项目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与产业界上下游密切合作推动已投项目完成中小试,为已投项目招聘具有丰富企业运营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为已投项目组建有经验的外部科学顾问或产业顾问团队,必要时可以派出人员兼任已投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曾经帮助过已投项目成功对外融资、市场推广或客户对接的说明材料。
      (六)项目资源:
      1.对于重点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源头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开展投资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2.如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对部分拟投的储备项目完成立项和尽职调查,并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了投资建议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储备项目具有较大投资价值的,可优先考虑。
      (七)募资能力: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八)社会评价:对于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参考近三年融中、清科、投中、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列入早期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国资投资机构前50强或细分行业榜单前50强)优先考虑。
      三、子基金设立及运作要求
      (一)注册区域:种子基金与县(市、区)联合出资比例超过50%的子基金须注册在赣州市(含县、市、区)。
      (二)出资规模:单一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比例:
      1.种子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2.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2%。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须不低于2%。对于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可放宽至1%。
      3.种子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足额到位后再行出资。对于国家级基金或省级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种子基金可在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外地国资基金实缴出资前出资。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年。确需延长的,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上报基金公司决议,按决议结果执行。
      (五)投资方向
       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1.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我市7510相关产业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3.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4.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5.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若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且已完成不低于30%的货币资金实缴;
      2.科技团队在其所创立的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且此比例的计算不包含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形式进行的“作价入股”;
      3.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所属领域符合赣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六)投资标的:子基金投向初创阶段项目的金额不低于种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初创阶段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
      (七)投资限额:原则上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八)投资限制: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九)投资地域:子基金优先投资于赣州市科技型企业,也可以对外投资,但必须“投外引内”,返投金额不低于赣州市出资主体实缴出资的100%。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返投:
      1.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市的企业(企业需有实质性经营活动或税收贡献,下同),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返投金额。
      2.子基金投资的赣州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赣州市已有企业的,按赣州市已有企业接受赣州市外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返投金额。
      3.子基金投资的赣州市外企业在赣州市内投资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按赣州市外企业对赣州市内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实缴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之和的100%)计算返投金额。
      4.子基金投资的赣州市外企业在获得子基金投资后,在本基金经营期限内将注册地迁入赣州市内,且在子基金持股期间企业的注册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5年内迁出赣州市则按时序比例扣除纳入计算范围的返投金额),按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返投金额。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市内企业或引进落地企业等,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或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之和的100%计算返投金额。子基金通过引进落地企业实现的返投认定总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返投金额的50%。
      6.其它经种子基金投决会或赣州市科技局认定视为投资在赣州市内的情形。
     (十)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计提规则应区分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以子基金实缴规模作为计提基数,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5%收取管理费。退出期以子基金未退出金额作为计提基数,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未退出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职调查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投资决策: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二)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高风险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等;投资非本金安全型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决会委员)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的管理团队如发生重大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按认缴计算)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决会委员)核心人员至少有1人不得参与相同领域、相同阶段、相同地域的基金,不得作为上述基金的关键人士。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事务,对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向种子基金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
      4.种子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细则、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执行的,种子基金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种子基金将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种子基金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市科技局。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种子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种子基金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绩效评价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配合种子基金年度绩效评价。
       四、子基金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
基金公司在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官网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拟申请子基金管理机构在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官网自助下载相关材料。
      (二)预审立项
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基金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三)尽职调查
通过立项会审议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子基金管理机构资质、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
基金公司将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相关资料提交投决会进行决策。
      (五)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完成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后,基金公司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开展合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由种子基金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五、子基金申报要求
      (一)拟申请管理机构在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官网自助下载相关材料。管理机构向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基金公司对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经基金公司初审认为无须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2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赣州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西座办公大楼14层
      联系邮箱:gzzzjj@163.com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797-5163597

      附件:

1.子基金申请表

2.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表格

4.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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