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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作者:集团综治办整理    日期: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数:26120

赣市府办字〔2016〕8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市字〔2016〕8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清理规范保证金的认识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建设统一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建设诚信政府;有利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上、战略上认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重大意义,把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纳入为企业减负、部门考评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银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规定该取消但已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在2016年9月底以前予以全部退还。
四、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凡需要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应该提供赣州市辖区内银行出具的无固定截止日期的银行保函。
五、规范保证金缴纳返还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2%。对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单位最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工程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返还。
3.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中标单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按规定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返还,返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69号)的缴存标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市承接了工程业务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减按原标准80%缴存;新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执行原标准缴存;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缴存比例提高至原标准1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没有发生拖欠的,由人社部门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发生拖欠的则按规定划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返还剩余部分本息。
   六、严格保证金监督管理
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严肃查处拒绝接收以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原有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