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01 16:46:43 点击数:9839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0797-8279043
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一、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因为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筹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失业保险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它是一项强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
二、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新办理登机注册的企业应在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账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公章、员工发放工资签名花名册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单位办理员工增减变动时间?
答:已办理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如有职工人员增加或减少,需在每月20日前填报增减变动表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缴费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按照规定其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力。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60天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近期照片2张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参保后发生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1、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用人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及时为其并账。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