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01 18:04:47 点击数:9996
关于贯彻《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赣市公管委字〔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
(一)首套住房的认定
1、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
2、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住房贷款记录,但经现工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家庭无住房并且借款人做出书面承诺的。
(二)二套住房的认定
1、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只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
2、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住房贷款记录,但经工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房并且借款人做出书面承诺的。
(三)三套住房的认定
1、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二次(含)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
2、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借款人住房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