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关于提高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01 18:06:50 点击数:10125
关于提高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的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1日起,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其中,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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