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2-10-28 11:45:18 点击数:13149
赣市府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为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项目确定
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何种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政府有关批文中予以确定。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后应进行招标产生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代建单位资格审查
1、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代建单位名录。
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
(3)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
(4)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实力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
(5)未有不良记录档案。
三、招标
1、代建单位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赣南日报、赣州市政府网站等指定的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项目概况、项目法人授权范围与授权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承担建设项目相应代建资格及承担建设项目规模相应建设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参加投标。
4、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相关规定确定。
四、投标
投标人应是经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具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的工程管理企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既往管理业绩。
2、近二年来企业财务状况损益表和其他;提供近二年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拟投入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方案。
4、控制本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主要措施及其管理目标。
5、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等承诺。
6、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比例的承诺。
7、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如总经费包干有节余,提成比例的承诺。
8、由于代建单位管理工作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工期拖延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9、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有关规范管理的承诺。
五、评标、决标和中标
1、评标。负责招标的单位(亦称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当场从统一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人顺序。
2、决标。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人顺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召集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讨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和专家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就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确定的问题进行谈判。
3、授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六、代建合同签定
1、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必要时,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法律文件,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2、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先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3、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4、项目代建合同须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5、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定时,中标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出具履约保函。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细则、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时间:
二、代建项目管理方式、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代建工期:
质量缺陷管理期: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一切费用)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直接委托方式的,关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确定的批准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9、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审查机关意见:(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委托代建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代建任务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认定,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及确定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委托人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及通过委托人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及其他依法属于委托人应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应协助委托人协调与使用人及代建项目有关单位的管理部门关系。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委托人牵头组织移交工作,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接收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1、委托人按代建人资金使用计划按期核付项目所需资金。
2、代建管理费的拨付由三方约定,按一定比例预付代建管理费并按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部应满足下列要求: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代建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代建工期顺延。
(2)导致施工等专业单位索赔的,承担赔偿责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费的,按银行利率计支付延期利息。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代建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代建工期顺延。
(2)导致施工等专业单位索赔的,承担赔偿责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费的,按银行利率计支付延期利息。
第五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主题词:经济管理 配套文件 代建制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印390份